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508號
TPEV,109,北補,508,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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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翔睿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鈴 
被   告 呂承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第18條:「……如有爭議時,經雙方協定由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 之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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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睿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