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戴君昌
被 告 羅辰焌(即羅峰錫、羅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