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富力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以理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耿介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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