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477號
TPEV,109,北補,477,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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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耿修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玉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楊怡平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5,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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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