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66號
原 告 盧彥旭(原名:盧雍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
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