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403號
TPEV,109,北補,403,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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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40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威聯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參萬伍仟參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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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威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