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忠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5萬9,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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