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347號
TPEV,109,北補,347,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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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康主佑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原告康主佑因與被告徐首豪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6,751 元(96萬元+256,751 元=1,216,751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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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