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91號
TPEV,109,北補,291,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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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黃愛珠(未記載住居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菌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併應陳報原告地址、被告之姓名、地址,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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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