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黃愛珠(未記載住居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菌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併應陳報原告地址、被告之姓名、地址,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