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606號
原 告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忠裕
上列原告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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