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4606號
TPEV,109,北簡,4606,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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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606號
原   告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忠裕
上列原告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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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