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4124號
TPEV,109,北簡,4124,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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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124號
原  告 蔡雅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瑞麟林保煌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
  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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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