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011號
原 告 趙曉琪
被 告 趙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趙雲龍係設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 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