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000號
原 告 張敏靜
被 告 張明崑即崑田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 元,惟查原告聲明為:㈠被告應自所占用門牌
號碼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
,並將房屋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應賠償原告及全體共
有人352,000 元,則本件應核定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加計賠償
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經送估價為21,627
元,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373,627 元(計算式:21,627元+352,000 元=373,62
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