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3906號
TPEV,109,北簡,3906,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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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9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峰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 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起訴請求被告魏峰返還借款,惟 被告早於107 年2 月1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則被告於本案訴訟繫屬時並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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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