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749號
原 告 李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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