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3749號
TPEV,109,北簡,3749,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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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749號
原   告 李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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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