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78號
原 告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法勛
訴訟代理人 吳月琴
原告因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偉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
6299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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