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3671號
TPEV,109,北簡,3671,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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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71號
原   告 游千慧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鈺盛(原名錢利民)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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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