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71號
原 告 游千慧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鈺盛(原名錢利民)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