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880號
TPEV,109,北簡,2880,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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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8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沈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 元
合 計 4,41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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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