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534號
TPEV,109,北簡,2534,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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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2534號
  原   告 林柏翰即林郁虔
       
  被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25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 年3 月23日上午11時41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891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應予撤銷。
二、被告不得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北小字第1556號小額民 事判決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42112 號債權 憑證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執行名義,已經罹於時效等情, 已經原告提出主文第二項之執行名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 本院查詢表(查明被告未向原告為強制執行)在卷,可以認 定,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被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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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