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345號
原 告 張雪亮
被 告 王 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
合 計 1,44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