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戊○○ 辛○○ 乙○○○ 丙○○○ 庚○○ 丁○○ 己○○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雲生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 設高雄市新興區○○○路十五號十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林銓忠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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