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455號
TPEV,109,北簡,1455,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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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陳玟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淑慧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沈清根之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43 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 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載被告沈淑慧沈志浩,嗣於民國10 9 年3 月2 日審理時當庭提出訴之追加狀,再追加沈清根之 繼承人沈蔡心沈志文沈麗慧沈美慧為本件被告,惟未 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文件資料,致本院無從確定追加被告沈蔡 心、沈志文沈麗慧沈美慧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及其真實住 居所,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爰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 ,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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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