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362號
TPEV,109,北簡,1362,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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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蕭全宏 
被   告 潘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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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