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202號
TPEV,109,北簡,1202,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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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20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陳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 元
合 計 1,33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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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