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127號
TPEV,109,北簡,1127,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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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1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王雯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
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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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