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847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林曉伶
被 告 曾允熙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847號給付會員費用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 年3 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103 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103 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會員合約,由被告繳交入會費新台幣500 元、手續 費新台幣1,000 元,但被告僅繳交4 期後即違約,尚欠如主 文等情,已經提出合約書、存證信函為證,形式審查相符, 故原告依系爭合約第七條第4 項請求判決如主文(計算式為 :2576(月費1288之二倍)X5(實際經過月數)減5777(已 繳全部費用,1288X4+ (500 加1000)X5除以12)等於 7103元)所示有理由。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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