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816號
TPEV,109,北小,816,202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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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816號
原   告 陳慧卿 
被   告 阮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 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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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