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793號
TPEV,109,北小,793,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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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793號
原  告 張右姍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並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被告姓名欄記載「臉書用戶Rena Chen(圓 圓)」,而被告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欄均記載「 不詳」,並未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 法送達文書,且無法確定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亦無法確 定本院有管轄權。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 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之事項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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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