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492號
TPEV,109,北小,492,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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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9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偲涵
      郭上皓
被   告 楊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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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