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29號
CYDV,105,家訴,29,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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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劉子嫣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複 代理人 鄒宗育
被   告 林昆樹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 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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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