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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405號
TPEV,109,北小,405,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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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05號
原   告 歐薇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清標 
訴訟代理人 林勝欽 

被   告 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 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 ○街00號12之2 房屋之電梯基金,乃係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 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而原告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且為 被告所同意(見本院卷第31、43頁),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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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