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299號
TPEV,109,北小,299,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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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2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羅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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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