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福駿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以下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 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 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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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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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
│ │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
│ 2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號建物│
│ │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
│ 3 │被繼承人王學謙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
│ 4 │被繼承人王學謙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 │承人之管轄法院家事庭函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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