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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