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7401號
TPEV,108,北簡,7401,202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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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磊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79,077 元(計算式:本訴356,000 元+反訴423,
097 元=779,0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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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磊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