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6462號
TPEV,108,北簡,6462,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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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462號
上 訴 人 吳長壽 



被 上訴 人 周 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熬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六四六
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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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