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834號
TPEV,108,北簡,5834,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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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8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春能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94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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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