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5470號
TPEV,108,北簡,15470,2020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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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雲謙(原名:沈君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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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