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4322號
TPEV,108,北簡,14322,202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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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3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清洪實業有限公司林嘉洪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3萬
8,521元【計算式:聲明17萬0,516元-勝訴3萬1,995元=13萬8,
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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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