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957號
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訴訟代理人 陳琪玲
被 告 柯姿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4日下午3時44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陳報是否同意所主張之維修費用新台幣28萬元全部計算折舊,若不同意,即應陳報日伸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負責維修本件車輛之證人名字及可供通知到庭作證之地址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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