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0286號
TPEV,108,北簡,10286,2020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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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原   告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吳光禾律師
被   告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被   告 樓文豪

訴訟代理人 郭富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邦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
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同欄第四行「……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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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