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613號
TPEM,108,北秩,613,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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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1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劉兆武 



被移送人  葉俊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 年11月2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4997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兆武葉俊廷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劉兆武葉俊廷等2 人與沈燿樟潘浚騰楊順量陳易昌楊昌裕等5 人於民國108 年11月 16日凌晨4 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 號前,因 酒後協商債務破局而互相鬥毆,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 劉兆武葉俊廷固否認有互毆之情事,惟查劉兆武葉俊廷沈燿樟潘浚騰楊順量陳易昌楊昌裕於警詢時坦承 於上述時地雙方有酒後口角糾紛大聲爭吵,且本件經警獲報 到場處理時,雙方仍有激烈爭執及肢體衝突,經警對空鳴槍 2 槍後方停止,又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確有 打架情形,此亦有報告單、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 在卷可稽,堪認被移送人有互相鬥毆之事實。
三、另按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 ,或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件被移送人劉兆武葉俊廷沈燿樟潘浚騰楊順量陳易昌楊昌裕於警詢時均表示暫不提出傷害告訴,然被 移送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 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 款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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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