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886號
原 告 沈于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和運動會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
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
關於被告之真正名稱(公司全名)、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
濟部商業司所揭示之資料不符,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真
正之公司名稱、公司之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原告可逕自經濟部商業司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
入口網站查詢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網址:「https://find
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