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870號
TCEV,109,中補,870,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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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870號
原   告 黃建勳 
      盧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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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