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854號
TCEV,109,中補,854,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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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美伶、董美
  吟即黃久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2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6,8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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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