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796號
TCEV,109,中補,796,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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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陳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大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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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大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