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793號
TCEV,109,中補,793,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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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9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吳鴻彬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羅雅萍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反訴被告  饒惠雲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下稱
反訴被告)羅雅萍、反訴被告饒惠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反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其先位聲明係請求確
認反訴被告羅雅萍饒惠雲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1)、同地段其上9659建號即門牌號
碼為臺中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房屋(與上開土地以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行為均無效,反訴被告羅雅萍應將108年10月17日以臺中市中山
地政事務所108年中資土字第16562號、108年中資建字第16094號
登記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登記予以塗銷,
反訴被告饒惠雲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備位聲明
則請求反訴被告饒惠雲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480萬元
;又反訴原告其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請求,係反訴原告同時提起
不能並存之二訴訟,自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本件反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反訴原告先位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不動產之現值為其訴訟利益,系爭不動產反訴原告陳報
為480萬元(參反訴原告提出之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第10頁第8
行所載、及被證八所示),另備位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80萬元,本件就反訴原告先、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比較後,
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相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後段而核定為480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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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