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780號
TCEV,109,中補,780,202003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80號
原   告 吳新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士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