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城
訴訟代理人 劉志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方位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70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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