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621號
TCEV,109,中補,621,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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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621號
原   告 江志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翔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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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